海外投资风险中的征收风险
2018-06-22

  海外投资领域的政府征收可分为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直接征收通常表现为东道国直接剥夺投资者的财产权;间接征收则是东道国以间接的方式剥夺投资者的财产权,从而达到“具有相当于直接征收的效果”。早在20世纪20至30年代,一系列仲裁庭案件和国际常设法院等案件中便有间接征收的案例出现,如挪威船主的求偿案,被普遍视为是最早的涉及间接征收的案例之一。但长久以来,间接征收相比直接征收数量较少,并未受到足够关注。

  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很多发展中国家开始加速引进外资,学习外资企业先进的经营方式和管理经验。相应的,这些国家的政府也逐渐改变了管理经济的方式,从直接对经济活动进行控制转变为以政策手段间接调控。且由于直接征收受到各国的重点关注,面临大额的经济补偿,政府采取直接征收的方式剥夺外商投资者利益的做法已越来越少,而更倾向于通过政府的管理措施对外国投资者财产权利施加影响,间接征收的问题日益突出。

  间接征收的表现纷繁复杂,包括提高赋税、限制进出口、强制本地化、取消许可或不予续签、强制使用本地雇员及对外国投资者的差别待遇等。1979年伊朗革命后,伊朗政府通过任命临时管理人员干扰外资企业经营管理、剥夺国外投资者财产权利,为了解决各国(主要是美国)对伊朗的求偿诉讼,美伊求偿法庭成立并做出了约60个涉及间接征收的裁决。1996年,墨西哥政府拒绝为某国外投资者开发的有毒废料填埋场续签经营许可也是间接征收的典型案例。

  间接征收的范围较广,一般认为直接征收以外的征收均属于间接征收,包括部分征收和蚕食征收等。依据理论和实践,对间接征收可以划分为三个标准:单一效果、单一目的、效果与目兼顾的标准。单一效果标准是指依据政府管制措施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的损害程度来判定间接征收。长期以来,在国际仲裁中,特别是在美伊求偿法庭的判决中多采用这一标准。单一目的标准是指只要是政府出于公共目的的行为,不管对投资者构成多大损失,都不构成间接征收,但实践中还没有案件仅靠这一标准来判断间接征收。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是指综合考虑政府管制行为的目的和效果。

  中国新近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对间接征收的认定采用了“效果和目的兼顾”标准。首先,从“效果”来看,协定大多规定,在认定间接征收时需综合考虑东道国政府的措施对投资的经济影响程度,以及对投资者明显、合理的投资期待的干预程度。其次,从“目的”来看,东道国政府采取的旨在保护公共健康、安全及环境等在内的正当公共福利的非歧视的管制措施,原则上不构成间接征收,但并不能完全排除间接征收的可能性。

  从实践来看,传统的三项基本政治风险中征收风险最为显著,征收风险中又以间接征收风险尤为突出。为了支持、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中国信保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推出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海外投资企业所面临的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等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产品,以国家力量作为后盾,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在征收风险发生后弥补损失,它更大的价值在于,在间接征收行为发生的前期或者是已经发生时,由有政府背景的保险公司代表企业与东道国进行协商谈判,对投资者的减损有着积极的意义。(来源:中国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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